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会员的注意事项

  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可进行代理业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代理,自营会员不得从事代理业务。

  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必须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客户,可进行代理业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代理会员)不得接纳从事交易活动。

  代理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代理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客户办理资金调拨手续时,代理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代理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代理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未经客户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户进行交易。

  代理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确认手续。

  代理会员受托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客户。

  代理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客户。

  会员应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代理会员应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会员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会员资格一经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交易员的授权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