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

传统的全封闭式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不适应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现行的黄金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是以统购统配为主要特征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曾经对建立我国统一的货币制度,稳定金融,稳定物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这种传统的全封闭式的管理体制明显暴露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黄金管理的计划性和垄断性

  我国对黄金管理实行计划与垄断并举的政策,无论金矿企业交售黄金产品,还是黄金加工企业需要配售黄金,都必须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统一定价。各地分行的金银管理处(货币发行处)是买卖黄金的唯一窗口,黄金买卖数量完全根据央行指令性计划执行。比如在黄金生产与收购方面:企业开采黄金矿山,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黄金矿床,被批准的黄金企业所生产的黄金成品,必须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矿产金、副产金和杂产金,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在黄金企业配售黄金方面:坚持先申请,再审批,然后再供应的原则。使用黄金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在黄金产品流通方面:凡开办金银饰品加工、批发、来料加工的企业,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各经营金银饰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被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黄金饰品批发、零售企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加工单位进货。销售的金银饰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印记,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和含金量。境外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数量合理为限,进境应向海关申报。在黄金产品的涉外管理方面: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年核发的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可开办金银产品生产、加工或承办来料加工业务,其从境外进口黄金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国内经营。

  上述这些限制,足以反映现行黄金管理体制的僵化。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各金矿企业,加工企业均无任何自主权。

  黄金产业的这种管理模式与周边产业积极向市场经济模式靠拢的状况,形成很大的反差,再加上我国经济也在逐步向国际市场接轨,这一切都对黄金产业造成了冲击。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下跌,使得一些金矿的生产成本已髙于黄金市场价格,而企业又不能运用期货、期权等交易方式回避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以至于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并导致亏损。黄金饰品企业也因不能进行保值而无法合理安排生产,黄金生产和加工企业无奈地承担着市场金价下跌的风险。但是投机者却趁机利用国际国内的市场差价进行黄金走私。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表明我们继续采用50年代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合时宜,只有开放黄金市场,黄金产业才能继续发展。

  二、黄金价格的固定性和价格调整的滞后性我国对黄金价格的管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93年9月前,黄金价格的特点是固定性与多重性共存。第二阶段是1993年9月以后,黄金价格的特点是浮动性与滞后性并举。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93年9月前,我国黄金产品价格是依据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定价理论,以实际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作为收购价格来制定的。在40年时间内,国家对黄金价格的调整仅实施17次,且波幅不大。这说明我国黄金价格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乃至国际市场金价波动的影响。我国黄金价格除了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外,还具有多重性。黄金价格的多重性,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后。当时国家为了调动黄金企业的积极性,对黄金收购价实行双价制,即国家计划内的黄金收购实行官价制,计划外的黄金收购实行议价制(即高于官价的价格);在黄金配售方面实行多价制,根据用金单位的不同需求采用不同的价格。采取这种多重性价格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有利于调动产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并能有效控制黄金的使用范围。但这种价格体系的弊病,就是价格之间有差价,使投机者有机可乘。这种固定性与多重性价格体系在封闭的经济条件下,对于增加国家黄金储备,稳定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这种单一的固定的定价方式却暴露出许多问题。于是从1993年9月1日起,国家修订了黄金定价方法,即由固定制走向浮动制。

  1993年9月1日国家对黄金收购价格按低于国际市场金价10%的水平制定,黄金配售价与国际市场金价接轨,并盯住国际金价自由浮动。根据这一政策,我国在1993年9月1日按照伦敦黄金市场371美元/盎司的黄金价格,折算每克为11.93美元,根据外汇调剂市场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是1:8.79,那么每克黄金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04.86元,这样国家确定的黄金收购价格为每克%。%元,比国际金价低7.53%,国家确定的黄金配售价格为每克107.68元,比国际金价高出2.69%。当时国内99.99的金饰品销售价格为142元/克,比配售价格高42%(不包括加工费),显然采取这种方式确定黄金价格还存在不合理的因素。但是黄金浮动定价方法,克服了以前固定价格制的弊端,解决了黄金价格与产品价值严重背离的矛盾,使黄金收购价格更接近国际黄金价格。

  国内黄金价格盯住国际金价浮动,说明我国对黄金价格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浮动定价制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黄金价格盯住的点位是人为选择的,在一段时间内黄金价格波幅不大,选择的点位具有参考价值,而如果波幅较大,人为因素就会显现出来,一般情况下定价点位选择总是偏低。二是定价间隔时期较长,体现不出国内黄金价格随时盯住国际黄金价格而自由浮动。(见表一)

  从表一反映出,自1993年9月1日,国内黄金收购价格采用浮动定价方式之后的两年间,黄金价格定而不浮。1996年调价后,又是一年纹丝不动。1997年下半年国际金价开始下跌,以后人民银行调价的频率明显加快。1998年和1999年分别调价2次和6次,最短的一次调价间隔时间只有15天。这种间隔一段时间才调整黄金价格的做法,实际上价格调整相对滞后,并未达到国内金价随国际金价浮动之目的。这种随意性的价格调整和操作手段落后的风险,导致国内外黄金差价依然存在,黄金走私也因有利可图而重新登上“舞台”。尤其是1997年,国际黄金价格连续走低,导致黄金生产成本价格接近国际黄金价格。因此不得不从1998年起,我国的黄金价格再作多次调整,但是黄金收购价格仍高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这样使国外黄金大量流人国内,并交售给人民银行,使人民银行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1993年后,黄金价格虽然进行了浮动,但仍严重滞后于国际金价的变动。国内黄金价格只有通过市场调节才能与国际黄金价格接轨,才能实现国内黄金价格盯住国际黄金价格浮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