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实行黄金管制的弊端之黄金销售与配售渠道的单向性和强制性
我国现行有关黄金条款明确规定:金矿企业的黄金销售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售黄金,否则就属违法。工业用金单位需要用金必须向央行申请,待批准额度后,才可购得黄金。这种单一的和强制的销售与配额体系,是根据1950年和1983年国家颁发的金银管理条例确立的,按照条例的规定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计划收购与配置黄金的体系。
虽然产生这个体系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体系本身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就当前的经济背景下,这个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已不能满足黄金企业发展的要求。比如黄金企业产出的黄金都要交售给人民银行,如果交售价格低于国际黄金价格就不利于调动黄金产业的生产积极性,反之,如果高于国际黄金价格,就会出现1997年黄金收购量超常增长的情况,即境外黄金非法入境交售央行,使央行蒙受经济损失。据香港黄金业人士反映,1997年香港黄金进口400多吨,本地市场消费量仅70吨左右,其余300多吨,大多以各种方式进入内地。显而易见,这种销售体制已缺乏自我调节的能力了。更为严重的是,现行的这种体制客观上迫使我国黄金生产者成为投机商。在国外,黄金生产者可以通过提前销售、掉期交易等方式,将未来几年内生产的黄金按一个可以接受的固定价格卖掉。恃别是在还贷期内,生产者所要承担的只有地质资源变化的风险,所要关心的只有生产成本。不承担由于国际金价变幻莫测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参与价格投机。而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我国黄金生产者无法做到这一些。再从配售体制分析,用金企业需要黄金一律向人民银行申请配额,企业取得配额后只能限于配额内使用。于是出现经营好的企业配额不够使用,某些企业又无法充分利用配额,于是出现配额转让,这样影响了企业间的优胜劣汰,使竞争力强的企业难以实现规模扩张。因此,只有取消配额限制,才能使所有合法的用金企业都能够自由采购,自我发展。上述事实说明,金矿企业与用金企业都迫切希望建立一个供需见面的黄金交易市场,使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