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规则?
黄金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市场,黄金市场行情波动或失控,将影响证券、外汇等金融市场和其它商品市场,干扰经济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妨碍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宁。因此黄金市场的开放和运作必须先建立一套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让这些法律法规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不断完善、加强,使黄金市场在完备的法律规则调控下健康发展。先立法,后依法建立黄金市场是完全可行的。我国可借鉴英国、美国黄金市场的法律规则,这些国家的黄金市场已有几十年历史,他们的法律规则经过不断总结和发展完善,已形成制度化。也可参照香港黄金市场的有关法规,香港的法规更适合于中国国情。我们借鉴他们的经验,可少走弯路。因此,在开放中国黄金市场之前,应该先建立较完备的法律规则。
一、中国黄金市场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
1、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法》大致应包括规范黄金勘探、开采、生产、流通、销售等重大事项的内容。
关于规范黄金地质勘探的规定:
首先要规范黄金资源的有序开采。1998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这一规定为中国黄金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为黄金企业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性开采管理方面,在统一规划、规模经营及对黄金矿区生产秩序的治理整顿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企业有法可依。
其次,应该实行黄金地质勘查与开采利益主体的一致。黄金矿山的地质勘察,需要投人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投入有些有回报,有些则无回报。因为矿山的地质储量勘探使用比较粗略的勘探手段(钻探少部分坑样),它距开矿开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从矿山的开拓工程开始,直到矿山生产结束,整个过程都必须注意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将勘查与开采的利益一致起来,有利于准确地探明矿藏资源、矿体构造和形态,合理地固定开采范围、降低贫化和损失。在这方面国家应该要有明确的政策,以便于黄金矿山的地质勘查与开采。
第三,黄金地质勘探实行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如合作勘探、合资勘查、矿地产买卖特权等。合作勘查是用合同契约的方式来规定合作双方的权益、权利和义务。合资勘查是一种股权式的合作方式,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和经济实体,实行有限责任制。合资勘查的双方,一方必须拥有勘查权,另一方则出资勘查。根据中国国情,我们认为中外双方之间宜采用合资勘查的模式,这有利于我们利用外资开发我国的黄金矿产资源。矿地产买卖特权就是矿产勘查权的转让,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小宗交易的常见方式。我们认为对这些合作机制,应制订详细的管理条例,这将有利于合作双方,使双方彼此合理受益。
第四,鼓励外商来华开发低品位、难选的黄金矿山,目的是利用外国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工艺,提髙我国黄金矿资源的利用率。我国西部黄金资源丰富,但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资金开发西部黄金资源,是促进黄金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黄金行业要进一步明确引进外资的政策,这对西部黄金资源开发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应出台一些新政策,以发展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整体经济水平。
关于规范黄金生产的规定:
黄金生产主要涉及到投资政策。黄金投资政策可借鉴国际上的黄金贷款政策(即借金还金)。对金矿开发的投资可采用借黄金还黄金的方式,这样利息很低,只有2%左右。也可以采用预售黄金的办法,先拿资金搞矿山建设,待投产后再以黄金抵扣。这一贷款政策国务院曾有过批示要加以研究,但是否推行至今没有下文。
另外,为了要保持黄金产量的稳步增长,黄金企业必须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金矿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投入的资金不一定都有回报。如果企业有短期行为,那么企业扩大再生产投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证,长期下去,黄金产量很难保证增加。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应尽快制订按黄金交售量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这种作法在国际上已有先例,如美国规定矿山企业可从矿山销售收人中提取15%作为资源衰减的补偿费,用于新资源的勘探开发。我们认为这一政策抓住了黄金矿山生存发展的关键。
黄金生产是一种资源型生产,黄金矿山存在着一个客观的寿命周期,因此不断增加新的地质资源,便成了黄金矿山生存发展的关键。这一政策值得我们借鉴。
关于黄金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税收的规定:
黄金税收的关键是应该在哪个环节上征税。黄金属于奢侈品,对其生产、流通或消费征收一定的税额是应该的。征税后我国黄金市场的价格稍高于伦敦、香港等地的价格。我国新税收制度给黄金企业的发展增加了“三税一费”的难度。“三税一费”即17%的增值税,1.8—2.2元/吨矿砂的资源税,33%的所得税和4%的资源补偿费。这种重叠收税的政策进一步加重了黄金企业的负担。美国为积极鼓励矿业开发,对矿业企业采取了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矿业公司主要缴纳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地质投入可在公司生产后的利润中按15%的比例逐年扣回,这样就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额。如果公司亏损,那么亏损额可向前摊3年或向后摊15年;矿山开采因资源衰竭的可以逐年递减所得税(每年20%—25%),不收增值税。进出口黄金不收税。英国对国内黄金交易一律征收15%的增值税,但对通过增值税登记的专门经纪人进口黄金有一定的豁免限额,超过限额才征增值税,并享有退税的权利。未登记的私人交易者则不能享受之。黄金出口不征增值税,但在50年代价值超过8000英镑的制成品出口,必须持有工业贸易部的许可证。日本国内黄金交易在100千克以上者须上报大藏省,黄金进口不征关税,但对制成品进口则按价征3%—6.6%的累进税,另征5%的销售税。澳大利亚对黄金产品的精炼与加工制造企业征收营业税。冶炼厂加工处理黄金的税率为20%,而制造黄金产品的税率因产品不同而变化,非必需品如首饰或类似的金饰品的征税率为30%,而工业制品和其他必需品的税率为0—20%。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口须交纳下列税种:
1、金矿石、金精矿、半成品金及各种贱金属上的包金交纳2%的进口关税和20%的营业税;
2、金锭和金币也须交纳2%的关税,对于金锭,将从营业税中减免已交的2%关税额,金币则需要交20%的营业税;
3、黄金饰品须交纳25%的关税和30%的营业税。
我国可在上海试点,仿照香港的做法,对进出口报关只征以少量关税,以利于国际性黄金市场的发展。在其他大部分省份,对黄金生产、交易征收增值税,对消费可征累进税,对进口征收关税并对出口仍然暂行管制。
关于规范黄金流通的规定:
从产品管理人手,改变目前的黄金收购管理制度。首先,逐步改变目前企业生产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生产多少银行就要收购多少的做法。目前应允许低成色的、形态不规则的黄金由企业自行处理。其次,国家通过价格调节机制,采取高色高价的办法引导黄金生产企业改善生产和冶炼工艺,交售符合银行收购要求的黄金。在具体环节方面,也要有明确的政策措施,使黄金的流通过程规范、合理、畅通。
关于黄金收售的规定:
进一步放开黄金收售价格,建立完善的适应市场变化的黄金价格管理体系,使之与国际市场金价同步,随国际市场金
价波动而上下浮动,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运用价值规律来调节黄金的流向,以增加国家对黄金的收购量。在黄金收购方面,我们可以参照南非的黄金交售政策。《南非黄金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所有新开采出的黄金必须在30天内交售给储备银行,储备银行是国库的代理机构,收购方式与条件由储备银行与矿山局定期商定。矿山公司按照《黄金交易管理条例》出售黄金。储备银行收购黄金的价格由已知的最近两个伦敦市场收盘价格的平均值决定,并扣除少量的交易手续费,把交售黄金款项存入矿山公司的帐户。他们制定这一政策的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黄金价格风险,保护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南非的做法。在黄金销售方面,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开放国内黄金市场,建立黄金交易中心,在保证完成国家黄金入库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超产部分直接上市或加工出售,让企业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改变黄金配售由国家统包的政策。黄金企业需要用金应通过市场给予解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交易法》
我国黄金交易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证黄金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原则,防止欺诈行为的原则和防止拒绝履行情况发生的原则。我国的黄金交易立法,也要坚持五项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即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将黄金市场塑造成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场所。公开原则要求所有的黄金交易都必须在交易所公开进行,使在场的所有交易者都能获得平等的买卖机会,严格禁止场外交易。这样使每个交易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公正、平等地参加交易。(2)保护自由竞争的原则。即排除市场操纵和垄断,维护自由平等的竞争交易的原则。这是黄金市场生命活力的源泉。场内交易一律按规则办,任何交易都没有特殊优惠。(3)保护合法投机的原则。黄金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套期保值和买空卖空,两者均不可缺,这些投机行为是促成市场流动的“润滑剂”和“加速器”。因此只有建立黄金交易法保护投机者的合法利益,才能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4)保护客户合法利益的原则。没有客户就没有黄金市场。在所有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应是黄金市场的主要出发点。(5)吸收国外经验,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在黄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很多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既有黄金交易运作方面的惯例,也有对黄金市场管理方面的惯例c为了使我国的黄金市场能尽早地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我国的黄金交易立法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这样可以少走弯路。
《黄金交易法》是黄金交易买卖各方及出席代表等应遵守的交易规则,它要引导交易者的行为趋于规范化和合法化,促使黄金市场走向正规化,保证黄金交易市场按照国际惯例正常运行,保障全国黄金市场的交易处于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黄金交易法》的内容应涉及黄金交易所的设立,交易所会员的组成、黄金经纪公司的设立,经纪人的资格要求,审批、结算机构,黄金交易规则,黄金市场管理,仲裁及诉讼等方面。
在《黄金交易法》的框架内制订《黄金交易所条例》、《黄金经纪公司条例》、《黄金交易调处办法》等。《黄金交易所条例》的内容包括黄金交易所设立的宗旨、原则、条件、交易所职责与运行规则、会员接纳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放营业许可证程序、场内工作人员与出席经纪人条件及选定、交易量的限额、处罚违法违章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争议解决途径及规则等。
《黄金经纪公司条例》应包括的内容有:公司的设立、代理规则、经纪人守则、制式文本(如格式化的顾客契约书、买卖授权书、帐户处理权声明书、风险公开声明等)和纠纷调处,以及经纪公司风险承担规定等。
制订《黄金交易调处办法》是因为随着黄金交易的发展,黄金交易纠纷会不断增多。有必要以法规形式规定这类纠纷的调处程序。要健全司法和行政执行机构,这是黄金市场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加强调解、仲裁和审判力量,做到有诉必受理、受理必按法定程序办,才能使一切黄金交易的纠纷都得到公正处理。
此外,黄金市场开放后,在实际营运中还会遇到有关涉及刑事民事的案例。我们应该修订刑法、民法的相关条文,使之与《黄金法》相配套。